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31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浦县华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正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937592277。
法定代表人:麦建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浦县华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漳浦县华兴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