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498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
被告深圳市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头工业区民福路9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K。
法定代表人蔡顺超。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特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