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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裴城镇新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1知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郾城区裴城镇新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郾城区裴城镇新新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191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郾城区裴城镇新新五金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苏侯村。

经营者:李新奇。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末末公司)诉被告郾城区裴城镇新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5日立案。

末末公司2019年1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末末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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