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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亳州市谯城区华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2222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亳州市谯城区华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亳州市谯城区华成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222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华成机电经营部,经营场所谯城区。

经营者:刘仲民,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华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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