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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袁生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4061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袁生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袁生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06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袁生贡茶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格塘路李屋东区2号1楼102,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袁盼,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袁生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同年12月20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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