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8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统,河南松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金日鲜生鲜食品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38号院15号楼1层附2号。
经营者:曹伟峰,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金日鲜生鲜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因双方私下已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