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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鑫家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初44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鑫家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鑫家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4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鑫家联超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东盛园1商-1-2号。

经营者:叶秀珍,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冬,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鑫家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审 判 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高静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张梦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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