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2019)鲁01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费,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明确其不交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奥德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