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6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永珍,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曹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永珍、深圳市金航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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