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108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州浙商城一期43号楼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继忠,住山西省太谷县。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继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9年12月10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其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