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122号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欣杨家吊炉饼铺,经营场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37号6门,经营者吕增华,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香柏路5号3-4-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钢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欣杨家吊炉饼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