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48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男,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区域业务经理,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南靖县天增电器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紫荆东路2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7MA30XHELXB。
经营者:谢和全,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天增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靖县天增电器店的起诉,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