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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欣与句容市崇明街道糊世刺身料理店、俞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民初405号之一
案件名称赵欣与句容市崇明街道糊世刺身料理店、俞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欣;句容市崇明街道糊世刺身料理店;俞雯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405号之一原告:赵欣,男,回族,1983年1月8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炜,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糊世刺身料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崇明街道崇明路。

经营者:俞雯雯。

被告:俞雯雯,女,汉族,1986年8月9日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赵欣与被告句容市崇明街道糊世刺身料理店、俞雯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赵欣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元,减半收取1282.5元,保全费1087元,合计2369.5元,由原告赵欣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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