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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701号
案件名称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01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8栋4,5,6楼。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泰松工业园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

被告:李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中国香港元朗天水。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睿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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