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01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8栋4,5,6楼。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泰松工业园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执行董事。
被告:李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中国香港元朗天水。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睿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