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48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大庆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嵩县闫庄镇兴业路“闫庄桥”南。
经营者:雷喜芳。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大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