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199号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耿镇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李玉玉,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沈广秀,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耿镇餐饮店、沈广秀著作权侵权、侵害商标权、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