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4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佳怡综合超市,经营场所中牟县西城路与五杨路交叉口路西。
经营者:湛勇磊。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佳怡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牟县佳怡综合超市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