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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执2665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高科绿水东城商铺一层10104号。

经营者毛海亮。

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二、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承担诉讼费350元;

四、执行费17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名下的银行账户;

2、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本案尚有1852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负有继续向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海亮商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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