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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张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3知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张玉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张玉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知民初397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敏,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系新野县胡桃记音乐餐厅经营者。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纵公司)与被告新野县胡桃记音乐餐厅(以下简称新野胡桃记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及新野胡桃记餐厅的张玉敏到庭参加诉讼。

张玉敏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该个体工商户已于2019年12月19日登记注销,深圳合纵公司当庭将本案被告变更为经营者张玉敏,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合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野胡桃记餐厅(张玉敏)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合纵公司第13264887号“”、第14986031号“”、第14985973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新野胡桃记餐厅(张玉敏)赔偿深圳合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深圳合纵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野胡桃记餐厅(张玉敏)承担。

事实与理由:胡桃里音乐酒吧是深圳合纵公司独创的以酒吧、餐厅、咖啡馆、音乐多类型融合的全新餐饮娱乐模式,截止目前,已在全国范围200多座城市开设340多家门店。

以歌手现场演唱、超15小时融合式全新娱乐生活体验吸引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誉和好评。

胡桃里音乐酒吧获得了2017年度中国餐饮创新T×××××最佳商业模式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OP10奖、2017年度新锐餐饮机构、2017高成长连锁品牌50强等诸多奖项。

文体明星包括“凤凰传奇”、崔健等将音乐发布仪式放在胡桃里音乐酒吧举行。

胡桃里音乐酒吧成为消费者的娱乐新地标。

为统一标识和商业模式,深圳合纵公司在第43类受让或注册了第13264887号“”、第14986031号“”、第14985973号“”商标,设计了独创的带有胡桃里音乐酒吧特色的员工服、菜单、存酒卡、代金券等标识,以“让一切可见更自然”为设计理念进行胡桃里门店的装潢设计,这些商标、标识、装潢构成了胡桃里音乐酒吧独特的魅力,使消费者能够轻易分辨。

新野胡桃记餐厅未经深圳合纵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音乐餐厅门头上、菜单等标识和装潢设计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餐饮行业属于典型的传统行业,进行创新尤其困难,深圳合纵公司将餐厅、音乐、酒吧等元素相结合进行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切合了年轻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极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殊为不易。

新野胡桃记餐厅无视深圳合纵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其经营的餐厅多角度的复制胡桃里音乐酒吧,普通消费者根本无从分辨。

新野胡桃记餐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深圳合纵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深圳合纵公司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张玉敏辩称,1.新野胡桃记音乐餐厅使用的名称为“胡桃记”,而非原告的商标“胡桃里”,使用的logo也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2.新野胡桃记餐厅是张玉敏与张选玉、褚贵虎合伙经营的,2018年10月试营业,因合伙人之间发生争执,还没有正式开业就于2018年12月关门了。

深圳合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第14986031号商标注册证;

第14985973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目的:深圳合纵公司享有第14986031号、第14985973号商标专用权。

第二组:1.深圳合纵公司特有的员工服装、菜单、存酒卡、代金券、酒牌等装潢设计图片;

2.胡桃里音乐酒吧系列标识创意说明及胡桃里音乐酒吧品牌介绍。

证明目的:深圳合纵公司设计了独创的带有胡桃里音乐酒吧特色的员工服、菜单、存酒卡、代金券等标识,以“让一切可见更自然”为设计理念进行胡桃里门店的装潢设计,这些商标、标识、装潢构成了胡桃里音乐酒吧独特的魅力,使消费者能够轻易分辨。

第三组:1.截止2018年3月29日深圳合纵公司营业中的直营和加盟店统计表;

2.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媒体对深圳合纵公司胡桃里音乐酒吧的部分报道统计表及报道内容;

3.深圳合纵公司胡桃里音乐酒吧获得的各类奖项;

证明目的:经持续使用,胡桃里系列商标及所代表的音乐酒吧新模式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知名度和显著性;

第四组: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2143号);

证明目的:新野胡桃记餐厅未经深圳合纵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其开设的音乐餐厅门头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擅自使用与胡桃里音乐酒吧相同或类似的员工服、菜单等标识和装潢设计,构成商标侵权。

张玉敏的质证意见为:新野胡桃记餐厅是餐厅,而不是酒吧。

餐厅没有正式开业,员工也没有正式服装,员工穿的是休闲装,没有logo,其他的东西上也没有打logo。

深圳合纵公司的logo和新野胡桃记餐厅的logo不一样,和注册商标没有冲突。

张玉敏向本院提交了打印版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网页,证明新野胡桃记餐厅已经登记注销。

深圳合纵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9月21日,深圳合纵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4985973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3类,包括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等。

2016年8月6日,深圳合纵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3264887号“”商标,2016年12月28日,深圳合纵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4986031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43类。

深圳合纵公司先后获得2017年度中国餐饮创新力TOP100最佳商业模式创新奖、2017影响中国人生活方式TOP10奖、2017年度新锐餐饮机构、2017高成长连锁品牌等诸多奖项。

截至2018年3月,深圳合纵公司的胡桃里音乐餐厅在全国范围内共有214家直营或加盟店,在南阳市及河南省内均有分布。

另查明:新野胡桃记音乐餐厅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8年9月6日,登记经营者为张玉敏。

张玉敏在庭审中称该餐厅由其与张选玉、褚贵虎每人投资10万元合伙经营,餐厅在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试营业,因合伙人之间有矛盾,店就关门停业了,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张玉敏提交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网页显示,新野胡桃记餐厅于2019年12月19日登记注销。

2018年12月10日,刘宝文委托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5张照片进行电子固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2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5张照片于2018年11月6日17时至18时期间用手机拍摄,照片显示拍摄地点位于新野县胡桃记音乐餐厅。

对于上述照片和注册商标的比对情况,本院在评理部分一并予以阐述。

本院认为,一、关于新野胡桃记餐厅是否侵犯深圳合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深圳合纵公司系第13264887号“”、第14986031号“”、第14985973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深圳合纵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餐厅、酒吧服务、咖啡馆、茶馆等,新野胡桃记餐厅的经营范围与其属于相同服务类别。

经比对,新野胡桃记餐厅在门店临街二楼窗户上方位置使用的巨幅标识“”(由照片剪切)以及店内宣传页中使用的标识“”(由宣传页照片剪切,实际图案并不倾斜)与深圳合纵公司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相比,仅存在两处细微差别,一是注册商标左侧上下排列的三个小字为“胡·桃·里”,而新野胡桃记餐厅使用的标识中的三个小字为“胡·桃·记”;

二是注册商标中的L(艺术体)右上侧多出一个斜的短横,而新野胡桃记餐厅使用的标识中没有该短横。

另外,新野胡桃记餐厅在门店临街一楼门窗上方、二楼窗户下方位置使用的标识“”(由照片剪切)与第14985973号注册商标“”相比,主要有两处差别,一是少了中间的三排英文词语,二是标识中“H”和“L”的高度比注册商标中的高度略低一些。

新野县胡桃记餐厅使用的上述两种标识与深圳合纵公司第14986031号注册商标“”以及第14985973号注册商标“”明显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侵犯深圳合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张玉敏称新野胡桃记餐厅使用的名称为“胡桃记”而非“胡桃里”,而且logo不同,其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的问题。

虽然张玉敏称新野胡桃记餐厅早已关门停业,工商登记已经注销,但未举证证明相关标识已经拆除,故仍应判令停止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深圳合纵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新野胡桃记餐厅侵权而产生的实际损失或新野胡桃记餐厅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相应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院根据深圳合纵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新野胡桃记餐厅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同时考虑到新野胡桃记餐厅的经营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深圳合纵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深圳合纵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张玉敏为新野胡桃记餐厅登记的经营者,故本案中相关责任由张玉敏承担。

如张玉敏有证据证明该餐厅由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有权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第14986031号、第1498597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张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三、驳回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张玉敏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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