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654号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品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创业路与心怡路交叉口西北角绿地D1地块3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兰大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鑫,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品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