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13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