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执562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利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Y。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鹤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鲁13执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