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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挺顺劳保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1203号
案件名称120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挺顺劳保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阊区挺顺劳保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2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金阊区挺顺劳保五金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99号B5-127室。

经营者:庞成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阊区挺顺劳保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2月23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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