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民初13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周旭日,北京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科尔沁永清大街帅丰烟酒茶专营店。
经营者:邵凤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杏,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久昊,通辽市科尔沁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永清大街帅丰烟酒茶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