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1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红凯百货超市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灰埠安置小区380号1栋。
经营者:刘红江,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县星沙红凯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2019年12月1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