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58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豪,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豫申百货店,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街丙5号楼4单元1号。
经营者:程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豫申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