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18号原告:上海悦采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金伯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吕银霞。
被告:上海显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盛挺。
原告上海悦采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金伯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显闽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悦采芳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悦采芳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悦采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