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767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峰志雄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城大道圳埔岭村15-3。
经营者:胡志雄。
被告: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3栋1006。
法定代表人:郭法灵。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鑫峰志雄百货店、深圳市联益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并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原告预交诉讼费5050元,本院依法向原告退还人民币5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