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73号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春工业园区云林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骆叶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中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坝,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红豆服装门市部,经营场所汤阴县城关政通路中段。
经营者:王喜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红豆服装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红豆服装门市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汤阴县城关政通路红豆服装门市部已自愿向其给付30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