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56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叶远航便利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中路312号。
经营者:叶远航,男,汉族,1994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当涂县叶远航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