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600号原告: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里仁街13号院5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R。
法定代表人:臧东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鹤年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一楼精品房1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民。
原告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鹤年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鹤年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