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950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星筱逸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渔村路围仔西村1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Y。
经营者:杜海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星筱逸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