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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执2664号
案件名称执行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2664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小可以烟酒经销部: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小可以烟酒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陕01执2664号。

执行标的为:1、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2、支付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25元;

3、承担执行费20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小可以烟酒经销部支付18000元,其余数额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小可以烟酒经销部向本院转款18203元(含执行费)。

本院已将案款18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26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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