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395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子正,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子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