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58号之一被执行人:徐永,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徐永罚金152470元,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徐永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徐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网络冻结2019年9月10日至12月27日,本院网上冻结了徐永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8个。
三、网络扣划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本院网上扣划了徐永的银行和财付通账户存款4054.89元。
四、调查2019年12月19日,本院与被执行人徐永进行了谈话,了解到徐永已离异,有三个孩子。
徐永自2015年2月出狱后在家务农,有时在建筑工地打工,月收入一、二千块钱,家中有三间屋,生活状况较为困难。
五、不动产查询2019年12月19日经向沛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证实徐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查电子卷2019年10月20日,本院对电子审判卷、预审卷进行了查阅,发现徐永所有的、登记在周建梅名下的车辆两部,价值4753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本院已将价值为47530元的车辆从判决确定的罚金20万元中予以折抵。
此外,未发现徐永其他的财产信息。
七、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发现徐永作为被告的关联案件有五件,但案由均为排除妨害纠纷,徐永所涉关联案件无财产性收益。
八、限制消费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永的其他财产线索,其于2019年12月16日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永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徐永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本院已执行徐永财产刑4054.89元,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145945.11元将进行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徐永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3)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徐永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