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9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林荣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西侧第四间。
经营者:叶林荣,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地乡蔡放村安俸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利,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林荣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