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49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喜沃客时尚百货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倪文伟。
被告深圳市喜沃客时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朗下社区碧朗路15号朗荣大厦101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52141995J。
法定代表人倪文伟。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喜沃客时尚百货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深圳市喜沃客时尚百货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