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494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康兄、马飞,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利达五金商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经营者陈金萍,女,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委托代理人朱军红,男,该商行经理,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大连兴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路秀青,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萍,女,该公司销售员,住铁岭市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通利达五金商行、大连兴洛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