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9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岳县刘禄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兴安路42号1幢1单元102号。
经营者:刘禄建,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岳县刘禄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安岳县刘禄建留一桌小龙坎火锅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