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8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高新区余鑫源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高新区五龙口南路9号西湖春天20号楼1层44号。
经营者:孔明来。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高新区余鑫源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2019年12月13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高新区余鑫源五金商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