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42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8号楼13层1606。
法定代表人:高益民,系该公司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秦帅玩具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4层26号。
经营者:秦帅兵。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秦帅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