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34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九龙镇邱二姐副食店。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九龙镇蜀熙街西段。
经营者:邱善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富,系邱善琴之夫。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九龙镇邱二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