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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捷隆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4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捷隆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即墨市捷隆服装店;胶州市昌隆服饰广场;李崇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捷隆服装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洼里村。

经营者:李崇太。

被执行人:胶州市昌隆服饰广场,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北王家庄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李崇太,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胶州市。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扣划被执行人李崇太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62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757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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