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881号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院2号楼19层1919。
法定代表人:于淼,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1128室。
法定代表人:崔岩。
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与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青梧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晟睿智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