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933号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新区美芯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73号224-3。
法定代表人:杨承兰。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宁波高新区美芯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