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雷鸣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12113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雷鸣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平阳县雷鸣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1211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阳县雷鸣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海关路。

经营者:林雷鸣。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平阳县雷鸣眼镜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刘忱,被告的经营者林雷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确认不以“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依据提出诉讼主张。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是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上述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经雅瑞公司授权使用上述商标,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获得赔偿。

被告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销售暴龙牌眼镜,涉案产品的包装、单据上都没有注明暴龙品牌。

2.被告的店铺规模小,经营额少,经营时间才一年多,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很小。

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商标授权书、(2016)京73行初6075号行政判决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中国眼镜协会出具的证明、(2019)厦思证内字第1139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了房产证、营业执照、配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房产证、营业执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配镜单,不能证明被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8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眼镜(不含隐形眼镜)零售、验光配镜服务等。

雅瑞公司系第3192360号“”商标和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该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第9类的眼镜、太阳镜,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

雅瑞公司于2019年3月1日授权原告在中国区域内使用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等商标并对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向各级法院、有关部门及其他职能机构履行维权职责,包括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获得赔偿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5年8月10日认定雅瑞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国眼镜协会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2013年-2015年“暴龙”太阳镜销售、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国太阳镜行业中均位居行业前茅。

2019年4月18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与该处工作人员黄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雷鸣眼镜”(场所名称系根据现场标识确定)。

周某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场所购买眼镜一副,支付宝支付人民币240元,取得支付截图和配镜单。

2019年4月25日,周某来到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在公证员李某与与该处工作人员黄某的监督下,对上述购买的眼镜及票据进行拍照并封存,封存后物品交由周某保管。

2019年4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厦思证内字第11394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公证封存实物进行拆封比对,内有太阳镜一副、眼镜盒一个及配镜单一张,其中太阳镜的镜腿及标签上均标注“BOLON”标识。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太阳镜的镜腿及标签上标注的“BOLON”标识与原告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原告经雅瑞公司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标识“BOLON”与第10689490号“BOLON”商标相比,视觉上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

与第3192360号“”商标相比,均为字母“BOLON”,仅存在字体差别,二者系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因此,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第10689490号“BOLON”、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关于其未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抗辩,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亦无相应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店铺的规模及经营时间、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阳县雷鸣眼镜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平阳县雷鸣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31元,被告平阳县雷鸣眼镜店负担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