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5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大丰镇金桥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大天路5号。
经营者:何小红。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大丰镇金桥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