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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53号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新柳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莫利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高田村。

法定代表人:郑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玉林市一环西路新民消防中队对面9-16号商铺。

经营者:叶冬冬。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龙机电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航洋风机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日井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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