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8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睿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力缆科技大楼B栋503室。
法定代表人:冯蕾。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宇睿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624375.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