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名都通讯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百禄路461号。
经营者:刘贵全。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名都通讯设备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名都通讯设备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中心城区名都通讯设备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