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65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鼎旺袋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镇辅城坳凤岐路122号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利。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市鼎旺袋类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郭伟伟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